[2001-04-06] 新版權條例引起社會震盪
《二○○○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本月一日實施以來,社會各界人士提出了不少批評,特別是有關於《版權條例》的修訂,令到各界人士尤其是教育界及工商界人士感到十分苦惱,恐怕會誤墮法網。當日審議這條法案的立法會議員,怎會讓這樣的法案通過呢?
工商局是在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把草案提交立法會,立會內務委員會在二月十一日決定成立法案委員會,優先處理這條草案。
為打擊翻版光碟制訂
當時社會上要求打擊翻版光碟的呼聲高漲,政府在九九年初就應否及如何進一步加強本港知識產權法例進行公眾諮詢,在徵詢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後,政府決定修訂法例,首先落實三個建議。其中一個建議是把盜版和偽冒商標罪行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附表1內。而《二○○○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主要就其餘兩個建議作出法例修訂,當中包括:(一)為防止盜錄,訂明未獲授權在戲院或演唱會場地內管有攝錄器材,即屬犯罪;(二)澄清有關法例,以便檢控侵犯版權的機構,例如某些公司在從事正常的商業活動中利用盜版電腦軟件。
法案委員會只舉行了三次會議,就完成了審議法案的工作。在審議期間,委員會分別接獲十八個電影業團體及六個以版權為業務的機構的聯署意見書,表示支持早日通過該草案。立法會議員當時亦十分支持打擊翻版活動,因此,委員會對於草案普遍是採取正面的態度。
侵權行為修訂帶來後果
這條法案的其中一個重點是澄清《版權條例》中與侵權行為有關的某些字眼。而目前引起爭議的,正是這項修訂帶來的後果。條例實施後,工商界無法在未被授權下影印剪報,而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又遲遲未能與報界議定一個集體授權影印收費的制度,妨礙商界的運作。教育界方面亦擔心由教師影印一些資料作教學用途,會誤墮法網。當然,所有機構同時要使用正版的電腦軟件,亦構成經濟上的壓力。
事實上,法案委員會當日亦關注到部分問題,但未有重點去跟進。有議員提到有關條文如何適用於機構使用者,特別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為教學或考試目的而進行影印,會否構成刑事罪行。當時政府官員解釋說,《版權條例》已具體訂明獲允閉停虼|目的而作出的行為,教育機構可以為教學目的,在合理的範圍內製作藝術品或已發表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的片段的翻印複製品,而不屬於侵犯版權。不過,政府最近發出的指引,又說老師或學生為研究或私人學習的目的,在沒有授權下而在合理範圍內複製版權作品,雖然不算違規,但每份作品未必可複製全部內容,也一般不可複製超過一份。大量複印可能會構成民事或刑事侵權。由此看來,審議法案的立會議員是輕信了官員的解釋。
立法會議員輕信官員解釋
另外,議員在審議法案時,只是關注到條例對各個機構採用剪報服務的影響,並無考慮到法例帶來的社會後果,這是立會議員做得不足的地方。
正如立法會在去年六月二十七日恢復該條例的二讀審議時,只有身為法案委員會主席的單仲偕,以及委員會委員釭曮C、楊耀忠在會上發言。釭曮C與楊耀忠的發言只集中講翻版影音光碟的問題,而單仲偕就集中講翻版軟件的問題,他只是以法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以極少的篇幅提到關於教育機構影印文章的問題,最後還是接受了政府官員的解釋,結果,就輕易地三讀通過了這條草案,給社會帶來震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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