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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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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4-10] 大陸配偶可申請在台工作

 【中央社台北九日電】台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的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停留期間工作野i及管理辦法,於二○○一年四月九日發佈實施。勞委會說,自二○○一年四月十一日起已提出居留申請,且經野i在台灣地區停留的大陸地區配偶,得檢具文件申請工作野i。

 「勞委會」表示,符合資格的在台灣地區停留的大陸地區配偶,得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申請工作野i:

 一、台灣地區配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二、台灣地區配偶年滿六十五歲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台灣地區配偶係中度身心障礙之殘障手冊影本。

 四、台灣地區配偶係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傷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五、申請工作野i除須備上述文件外,並應繳交審查費新台幣一百元整。

 申請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五十號二十六樓。勞委會職訓局外勞組。洽詢電話:○二—二三八八六六

八二轉分機七一九、七二八、七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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