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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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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4-11] 影印報章或不算違法

 【本報訊】工商局副局長麥靖宇昨日在一個有關知識產權新法例的研討會後表示,假如報館在本月底前,仍然未能訂出集體授權機制,政府不排除考慮對新版權條例進行修例,令影印報章不會違法,但時間未定。

 麥靖宇在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政府理解社會各界對複印報紙作非商業用途如作內部參考時可能違法的相關條款的意見,特別是經過與業界協商和立法會討論後,政府不排除任何方案,包括對新條例進行修例來解決問題。但何時進行目前未有具體方案。不過,現在談修例的細節也言之尚早。

 麥靖宇表示,經過協商,目前已有十一份報章同意在四月份對複印報紙的情況不提出刑事投訴,情況同新法例實行前一樣。麥靖宇建議企業在需要複印報紙作非商業用途如作內部參考時,應該先同有關報紙聯絡,在取得授權後再進行複印。

 工商局與知識產權署從昨天起連續舉辦多個研討會,向教育界解釋版權修訂條例,有出席的校長和教師認為條例並不清晰,他們不知道播放音樂或外借光碟是否違法。

 麥靖宇表示,部分學校不清楚條例中的豁免範圍,他們會在三個月內,制定更詳細指引,讓學校有所參考。他又表示,為了方便學校及工商界影印報章,報章應盡快就集體授權達成協議。

 但報業公會表示,報紙沒有責任統一收版權費,每一間報館對其擁有的資訊價值的評估都不一樣,由一個行政命令、行政機制去統一收費是不可行的,一定要透過協商去做。報業公會將再開會商討集體授權機制,但沒有限定何時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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