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4-19] 證券公司不得參與風險投資
【新華社北京十八日電】中國證監會負責人今天再次重申,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通過參股風險投資公司間接進行風險投資。
中國證監會近日頒布的《關於對證券公司參與風險投資進行規範的通知》指出,根據《證券法》和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監管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證券公司直接進行風險投資與現行法律、法規不符。中國證監會要求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通過參股風險投資公司間接進行風險投資,以促使證券公司規範經營,防範其盲目進行風險投資引發風險。
中國證監會負責人說,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各地證券監管部門要督促轄區內已參與風險投資的證券公司進行清理和整改,並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理整改工作,將清理和整改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對於違反規定繼續從事風險投資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證券公司和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