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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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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5-18] 工程巡查不力路署被轟

 【本報訊】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第三十六號報告書向路政署進行聆訊,議員除再度砲轟路政署廿多年來沒有執行違規拖延掘路工程的罰則制度,並就路政署不同部門員工巡查掘路工程的標準差距甚遠提出疑問,有議員擔心中間會涉及貪污問題。

 另外議員又質疑路政署巡查工程次數不斷減少,巡查可能不足。不過,路政署副署長黃志強對兩項指控均予以否認,並表示四月已就發指引予員工,至於巡查次數的多寡則不能反映巡查的質素。

 立法會帳目委員會昨就審計署對路政工程報告進行公開聆訊,與會議員質疑,路政條例由七二年開始已賦予路政署,以罰款方式處罰違規拖延掘路工程的承建商,但路政署廿多年來都沒有執過法。

路署:無法罰違規承建商

 路政署副署長黃志強解釋,署方於九六年時徵詢過法律意見,認為法例只給予該署向申領野i證的公用事業機構罰款,不能直接懲罰違規的承建商,所以從無執法。

 據審計署報告顯示,九九年十一月路政署區域辦事處人員巡查工程地盤時,沒有記錄不妥善之處的巡查佔百分之七十八,十二月比率更高達百分之九十一。但在零零年一月,路政署研究拓展部人員與區辦事處人員對二十九個選定的工地進行聯合巡查時,無記錄到不妥善之處的巡查,只有八次,即百分之二十八。議員張宇人表示不明白為何同為路政署員工去巡查地盤,結果卻有如此大的差別,尤其是前線員工,多次認為工程合標準,更令人疑惑。

前線人員不願記錄輕違規

 雖然報告中對前線人員不願記錄所有不妥善之處的原因解釋有二,一是員工覺得一些輕微違規「濕濕碎」沒有加以理會;二是前線人員為了與承建商保持良好工作關係,只要承建商答應稍後糾正問題,人員便不會記錄不妥之處。但這樣的解釋惹來了李華明進一步的追問,他擔心貪污的問題有機會發生於員工與承建商之間。他建議,路政署可以與廉署防止貪污處合作,研究一下實際的情況。

 另外,報告又指路政署每十天巡查一次,巡查次數由九八年至今已兩度調低,從以往的每周最少兩次減至目前的每十天一次,這令議員懷疑巡查是否足夠。不過,劉慧卿議員語帶諷刺地說,巡查夠不夠已不重要了,反正巡查結果是否準確已經是疑問。

工地變化多巡查結果有異

 然而,路政署副署長黃志強完全否認指控,他認為前線員工與研究拓展部人員在不同的時間前往巡查,結果有差異是一件正常事,況且工地狀況無時無刻在變化,若兩組人員的巡查結果一模一樣才值得懷疑。而在本年四月份署方已發出巡查指引予員工遵循。議員期望指引的內容是清晰的。

 此外,黃志強不認為現時的巡查不足夠,他稱十日一次詳細的巡查總比每周兩次「過眼雲煙」式的巡查來得湊效。但帳目委會主席李家祥立即回應說,不能就此否定過往的巡查成效。總結而言,議員對路政署的答覆並不滿意,張宇人指自己彷彿坐在花園,而不是立法會,隱喻被人帶往「遊花園」;劉慧卿則不排除會再請路政署官員到會上接受詢問。

 署理路政署署長劉譽德表示,會跟進並聽取廉政公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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