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5-22] 特首免職條文擬作更改
【本報訊】政制事務局因應立法會議員的要求,建議把《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撤銷行政長官的任命」的條文,更改為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和七十三(九)條,以及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將行政長官免職。
立法會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委員會在早前的會議上,有委員建議草案第四條列明在何種情況下,中央人民政府可撤銷行政長官的任命。政制事務局向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指出,政府考慮過委員提出的意見後,建議把有關條文修改為,「中央人民政府……(1)因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或在其他情況下辭職;(2)因有針對行政長官而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通過的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或(3)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而將行政長官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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