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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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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6-01] 交通燈欠費被斷電

 武漢消息:在武漢繁華的建設大道台北路口及長江日報路口,近一周來交通信號燈竟一直「瞎」著。往來車輛遇無交警指揮時,只能憑「感覺」行駛。而「瞎燈」竟是因交管局欠電費而引起的。

 近日上午,在長江日報路十字路口,記者看到川流不息的車輛在無「指引」的情況下,「我行我素」,令人心驚。在台北路口,信號燈也如同虛設,但還有交警,正頂著烈日站在馬路中央指揮交通。值勤交警說,高峰時,他們須到馬路上指揮;非高峰時,則要不間斷地監控。但這種非自動化的指揮受限於人手與精力,難以面面俱到,事故隱患很大。這兩個路口小事故時常有,如不恢復信號燈,難免惹大禍,尤其是在夜晚。

 信號燈為什麼不亮了?武漢市公安局交管局有關負責人稱:因信號燈欠費,供電局將電線掐了。他說,去年武漢市實施暢通工程,在市區三十多個路口增設了光照度較高的信號燈,耗電量大大增加。而交管局支出的錢由市財政按每年預算撥給,其中沒有電費這一項目。過去耗電量不大,電費由各大隊從民警辦公費項目中支付,尚能承受。耗電量大幅增加後,便無力負擔了。

 「掐線」者供電局北湖營業所負責人說,交管局自去年十月至今累計欠電費為三千多元,多次催款未果。掐線是為引起有關方面重視。

 電力部門對不繳電費的公共設施有權「停你沒商量」嗎?

 供電部門理直氣壯:逾期不繳電費超過三十日、經催繳仍未繳費的,供電企業可按規定程序停止供電。這是《電力法》賦予的權力。

 華中師範大學法學教授唐鳴認為,供電企業雖有收費權,但停止公共設施用電的方式欠妥。信號燈不同於普遍用電戶,它涉及公共交通安全。催繳電費完全可採取其他途徑解決。這事暴露出目前的法規仍需完善,涉及公共設施用電設備,應有立法作出特殊規定。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教授麻昌華則認為,這事並沒有凸顯《電力法》與《治安管理條例》之間存有衝突,而是公共利益與單位個體利益發生了衝突。麻認為,根據《電力法》,供電企業享有收費權。當其無法行使收費權時,則可採取「停止供電」。鑒於停電對象為公共設施,供電方還需負擔公共利益的義務,但供電方已預先通知,並警示「後果自負」。過錯不在供電部門。

 據悉,信號燈電費開支目前已有望得到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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