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6-07] 僱主漏報稅罰十一萬三
【本報訊】一名僱主承認三項填報不正確的「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僱主報稅表)控罪,昨天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裁判官文偉新判被告罰款一萬三千元,另加相等於稅款約百分之二十五的罰款十萬元,合共十一萬三千元。被告的代表向裁判官表示無能力繳付罰款,裁判官隨即下令被告須於一個月內繳付罰款,如果無法繳付,便須於今年六月八日到庭解釋將會提交那些證據以證明被告現在的財務狀況。
被告嘉明集團有限公司,在本港從事地氈貿易,被控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就一九九四九五、一九九五九六和一九九七/九八課稅年度填報三份不正確的僱主報稅表,觸犯《稅務條例》第八十(二)(a)條。控罪指稱被告漏報全部三名受薪董事在一九九四九五及一九九五九六年度的僱主填報僱員入息表格(I.R.表格第五十六B號),以及漏報二名受薪董事在一九九七/九八年度的有關表格。
根據《稅務條例》第五十二(二)條和第五十二(三)條的規定,僱主須就每一個課稅年度填報僱主報稅表,並將其在該課稅年度內所僱用而收入超出某一限額的所有人士(包括其董事)的姓名、住址和薪酬款額,填報於I.R.表格第五十六B號內。
案情透露被告有四名股東兼董事,其中三名為受薪董事,負責被告的日常管理和運作,其餘一名為沒有參與公司運作的非受薪董事。
法院亦獲悉該三名受薪董事每人年薪由三十二萬至六十萬元不等。在每一個有關的課稅年度,被告只申報其十五至十六名僱員的入息。稅務局調查發現,被告在其所提交的一九九四九五、一九九五九六和一九九七九八課稅年度的僱主報稅表中,漏報了三名受薪董事的I.R.表格第五十六B號,而他們在該三個課稅年度合共從公司收取超過三百六十萬元的薪酬。因被告所填報的不正確僱主報稅表,而引致稅務局少徵收或會少徵收的稅款超逾四十萬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任何人填報不正確的報稅表,包括僱主報稅表,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及每項控罪罰款五萬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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