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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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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6-10] 廣南騙案董事囚九年

 【本報訊】一名公司董事,涉嫌用假文件顯示有真實的商業交易,致使廣南(集團)有限公司(「廣南」)向銀行申請信用狀,詐騙多間銀行共一億一千二百萬元信貸,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昨日在原訟法庭被判入獄九年。

 鄭瑞華,四十七歲,創志國際有限公司(「創志」)董事、股東兼副總經理,昨晚被陪審團裁定共十四項罪名成立,包括十一項串謀詐騙及三項處理相信是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創志」是南方工貿總公司(「南方」)在港的「窗口公司」。「南方」是一家總部設在內地的集團。

 法官貝珊在宣判時稱,被告的詐騙計劃歷時多年,對香港銀行系統構成嚴重的損害,故須判處入獄。

 法官續稱,判刑已考慮多種因素,包括被告並無刑事紀錄,以及除了仍有一筆仍未償還予其中一間銀行的信貸款項,銀行並無損失。

 廉署先後起訴二十七名人士,懷疑他們參與連串與「廣南」及其附屬公司有關的信用狀詐騙案。其中十人,包括本案被告,已承認控罪或被判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兩年至九年不等。有關信用狀案件涉款約達十八億元。

 案情透露:鄭與「廣南」附屬機構「譽東國際有限公司」(「譽東」)副總經理鄧維娜、其已故丈夫葉曉穗,「譽東」前僱員范玉書、馬志恆、曾紀瑜及其他人士串謀詐騙七間銀行。

 鄭導致「廣南」利用偽造文件,向七間銀行申請及行使合共十一張信用狀。偽造文件聲稱「廣南」與「譽東」、「創志」及由葉擁有的本地貿易公司「畢林投資發展公司」(「畢林投資」)之間存有商業交易。交易涉及買賣罐頭食品包括原料冷扎板及電訊器材。

 根據該等信用狀,有關銀行其後發放合共一億一千二百萬元信貸款項予「創志」及「畢林投資」。被告從款項中扣除百分之○點一作回佣後,將剩餘信貸款項轉存給「譽東」。

 鄭亦被裁定另外三項罪名成立,控罪指其處理合共一千六百萬元,而明知有關款項是犯罪所獲的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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