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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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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6-28] 立會通過入境條例草案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以二十九票贊成,十七票棄權,三讀通過《二○○○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為港人在內地的非婚生子女設立基因測試機制。條例最快可以在下月生效,讓受影響的居權證申請人能進行指明的基因測試,以確定其父母子女關係及居留權,盡早來港與父母團聚。

條例最快下月生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授權入境事務處處長,以憲報公告形式訂明一套指明的基因測試程序,以供那些聲稱按《入境條例》享有居留權的人士依從。這項指明基因測試只會在入境處處長在處理這些人士的居權證明書的申請時,認為他們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確立他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子女時才適用。條例草案亦授權入境處處長,就於香港進行的指明基因測試收取費用,並可透過憲報公告訂明測試費用的款額。

部分議員不滿內容

 不過,部分議員對草案內容並不滿意,劉漢銓代表草案委員會提出了三項修訂,分別是容許非指明的基因測試與指明的基因測試具有同等地位,以及用附屬法例形式來規管測試的程序及收費事宜。有關的修訂最後被否決。

 涂謹申指出,內地非婚生子女一直被歧視,有部分父母更不願證明其關係,故他們來港定居已有困難,假如必須申請人在指定機構接受基因測試,會使申請人更難提出舉證。吳靄儀亦憂慮,內地唯一授權化驗基因的廣東省公安廳刑偵局技術處,根本並非國際認可的化驗所,測試的結果可能有誤差,亦可能有貪污的情況出現,對申請人造成不公平。

須確定測試可信性

 葉劉淑儀回應時表示,政府考慮到非指明測試不是在有關政府當局直接監管下進行,我們必須確定非指明測試結果的真偽及可信性。她指出,內地官辦測試化驗所,其實就是公安刑偵處附屬的機關,其地位可以跟特區的政府化驗處相比。內地的公安廳只得一個化驗所與政府的化驗處統一測試方法,絕對不是如議員所指水準參差不齊,每一個階段都有嚴格的規管以防貪污,而私人化驗所在沒有規管的情形下是難以防止貪污。

 此外,政府和公安刑偵處統一測試過程,結果會為雙方接受,加快處理申請人的申請。如果好像吳議員、何秀蘭議員所說,容許他們自行做測試,結果不但難防弄虛作假,測試結果亦未必為內地出入境管理局接受,最終是會累及申請人延長等候,有損他們的利益。但實際上,要確定非指明測試結果的可信性可能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因而拖慢居權證申請的審批過程。

須雙方同意方實施

 此外,適用於居住在內地的居權證申請者的基因測試程序涉及兩地合作,必須得到雙方的同意才可實施。香港與內地當局研究了超過一年才達成共識。如程序以附屬法例刊登而其後立法會提出修訂,政府須與內地再作商討,這會影響基因測試的實施日期。

 至於把指明測試的收費納入附屬法例的建議,當局認為無必要作出此項修訂。指明基因測試的收費,將按收回全部成本的原則釐定,故絕不會存在濫收的情況,而政府亦可就個別個案考慮減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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