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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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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6-28] 執法者有權取疑犯身體樣本

 【本報訊】政府發言人昨日表示,由二○○一年七月一日起,部分執法機關將可獲授權向涉嫌違反嚴重罪行的疑犯收取體內和非體內樣本,作法證科學分析。

 根據立法會今日通過的一項生效日期公告,《二○○○年危險藥物、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及警隊(修訂)條例》將於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立法會在二○○○年六月通過該條例,賦予警方法定權力向涉嫌犯嚴重罪行的疑犯收取體內和非體內樣本作法證科學分析。該條例亦授權廉政公署及海關可在指明目的下分別收取非體內樣本及尿液樣本。

 目前,執法機關若沒有疑犯的同意,並無法定權力向疑犯收取身體樣本,作法證科學分析之用。

 「體內樣本」是指血液、尿液、精液或任何其他組織液、頭髮以外的毛髮樣本、牙齒印模,或用拭子從人體孔口(口腔除外)或從私處取得的樣本。

 「非體內樣本」是指頭髮的樣本、從指甲或指甲下收取的樣本、用拭子從人體任何不屬私處的部分或從口腔(但不包括口腔以外的其他人體孔口)取得的樣本、唾液,以及身體任何部份的印模,除卻私處或面部、指紋、掌印、腳底印痕及足趾印痕。

 該條例訂明,執法人員須獲一名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授權(或一名對等職級的執法人員),而該警司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已犯某一宗嚴重的可逮捕罪行(即可判監七年或以上或列於警隊條例附表上的罪行),並相信樣本有助確定他是否已犯有關罪行,才可授權向該疑犯收取非體內樣本。

 至於收取體內樣本,由於侵擾性較高,除符合前述條件外,還必須獲得疑犯書面同意及裁判官的批准,裁判官並有權在必要時進行聆訊。此外,疑犯會獲告知收取其身體樣本的理由及目的,並且執法人員是得到適當授權這樣做的。

 發言人強調,條例在加強執法機關打擊罪案的能力同時,亦已經在有效執法和保障個人權利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法證科學其中一種強而有力的分析,便是DNA分析。發言人解釋,由於科技的突飛猛進,現在可以使用「口腔擦棉法」,從口腔內拭下細胞樣本(即非體內樣本),就已足夠作分析以得出該人的DNA紋印。

 發言人表示:「這個方法迅速而有效,並且侵擾性低。DNA紋印是以一系列數字顯示,其個人特有性很高,因此可以十分準確地鑑定某人的身份。因此,把疑犯的DNA紋印跟在案發現場留下的物質的DNA紋印核對,便可以十分準確地指證疑犯,或斷定有關物質並非來自他身上。」

 該條例訂明若有關人士未被落案起訴,又或者該人被判無罪後,其樣本及其分析結果,必須盡快予以毀滅。發言人並補充:「此舉可確保樣本不會被濫用。」

 如果疑犯被裁定觸犯嚴重可逮捕罪行,他的樣本也須在審訊完結後盡快予以毀滅,但他的DNA紋印將會儲存在DNA資料庫,以作為日後查案用途,該資料庫將大大加強執法機關打擊罪案的能力。

 為保證DNA資料庫只能用作與調查罪案有關的用途,條例清楚訂明,任何人除了為條例列明許可的目的外,不得取覽或披露任何儲存於資料庫的資料,違者可被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入獄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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