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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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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6-29] 政府擬修訂特首出缺條文

 【本報訊】政府決定進一步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第四條有關特首職位出缺安排的條文,把「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免去行政長官的職務」列為特首職位出缺的其中一種情況。民建聯、港進聯表明接受政府的建議,而民主黨就認為建議不恰當,因為這種寫法會留有空間,使中央政府可以根據《基本法》任何一條條文,免去特首的職務。

 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向立法會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葉國謙發出的信函指出,政府因應議員提出的意見,決定進一步修訂有關特首職位出缺的條文。政府最初的建議是「中央人民政府撤銷對行政長官的任命」,不過,部分議員認為條文過於簡單,為了更加清楚和完整,他們建議要詳細列出中央人民政府免去行政長官的職務而出現空缺的所有情況。政府隨後提出修訂建議,不過,這個建議引起有關中央有否權力免去特首職務的討論,部分議員更擔心會削弱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

 政府經過審慎考慮後,最終認為最好在原有的措辭上,作出適當的修改。政府建議把條文修改為「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免去行政長官的職務」,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今日會討論政府這個建議。

 民建聯立法會黨團昨日討論政府這個建議。民建聯副主席葉國謙表示,這條條文只是列出特首出缺的所有情況,這條文不會增加或限制中央的權力。他說,部分議員提出的批評意見,的確是有點上綱上線,民建聯接受目前政府提出的返璞歸真的條文。港進聯的許長青表示,目前的建議只是說要「按本子辦事」,按照《基本法》來處理,無理由不支持。

 民主黨的張文光表示,《基本法》列明罷免特首的條文,只是第五十二及七十三(九)條,政府目前的建議並無指明按照那條條文,換言之,中央可以根據任何一條條文去罷免特首,而政府在草案委員會上提出中央是可以根據多條條文來罷免特首。因此,民主黨認為目前的寫法並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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