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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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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6-29] 接待來港遊客代理商受規管

 【本報訊】政府公布,《二○○一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於今日刊登憲報,並於七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

 政府發言人說:「目前,《旅行代理商條例》只就規管『外遊』旅行代理商訂定條文。我們建議修訂該條例,訂立發牌制度,規管提供『到港』旅遊服務的旅行代理商。」

 「根據擬議法例,旅行代理商凡提供條例草案所界定的『到港旅遊服務』,必須向政府旅行代理商註冊處申領牌照。一如規管外遊旅行代理商的架構,條例草案將使到香港旅遊業議會可透過頒佈作業守則及指令,規管到港旅行代理商的經營手法。議會會對不遵從規定者實施不同處分。」

 發言人續指出,有關建議將會提升到港旅行代理商的服務水平,並保持香港作為好客城市的美譽。有關建議是針對及解決現時缺乏適當和直接的渠道對付部分到港旅行代理商的不良經營手法的問題。該等到港旅行代理商目前並非旅遊業議會成員,既不受《旅行代理商條例》監管,亦不受業界的自我規管。涉及的不良經營手法包括丟下訪港旅客不顧,或帶領旅客到取價不合理的店舖購物等,該等店舖取價之高,根本與所售貨物品質不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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