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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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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7-04] 當局將推《化武條例草案》

 【本報訊】政府計劃下個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化學武器(公約)條例草案》,以全面落實《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這項國際公約。政府指出,草案可反映香港遵守國際間遏止戰略物品擴散的決心,並有助確保香港能繼續取得一系列化學品,作本地工業、研究、醫療和貿易用途。

 有關的國際公約在九七年四月已生效,目的是禁止發展、生產、使用和儲存化學武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締約國之一,而中央人民政府已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將該項公約的適用範圍擴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目前,香港根據《進出口條例》及《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輸入和輸出該公約的三個附表所列出的化學品已受到工業貿易署的許可證制度的管制。《大規模毀滅武器(提供服務的管制)條例》亦禁止任何人提供服務以協助發展、生產、取得和貯存化學、生物及核子武器。為完全落實公約的規定,政府認為有需要擁有一些法定權限:一、禁止使用、發展、保有化學武器等,及檢取在香港發現的化學武器以便依照公約的規定作出處置;二、管制和監察涉及有毒化學品及其前體的生產和相關活動;三、規定製造商、貿易商、研究及醫療機構、化驗所等,提交所需資料以編訂向公約秘書處作出的周年宣布;四、容許公約秘書處的視察組進入本港的化學設施進行視察。政府曾向製造商、貿易商、研究及醫療機構、化驗所等發出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實施有關的草案不會為這些機構帶來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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