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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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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7-04] 同性戀伴侶不能申請公屋

 【本報訊】政府文件指出,根據現行的公屋政策,以家庭為單位的公屋申請人必須出示有關證明文件,當局並不承認「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和同居關係,換言之,同性戀伴侶由於無法出示結婚證書證明婚姻關係,房屋署不會給予他/她們家庭組別的申請公屋資格。

 房屋局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轄下的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的文件指出,根據現行政策,有意申請與公營房屋計劃的人士,可獨自或與家庭成員,如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一起提出申請,不過,以家庭為單位的公屋申請人必須出示有關證明文件,證明家庭成員之間的家屬關係,例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或其他法律文件,當局並不承認「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和同居關係。

 文件指出,現行公屋政策並不考慮申請人的性傾向,不過,由於同性戀伴侶無法出示結婚證書證明他/她們的婚姻關係,房屋署不會給予他/她們家庭組別的申請公屋資格。文件表示,這項安排適用於所有未能證明其婚姻狀況,或所聲稱家屬關係的申請人。

 文件又指出,房屋委員會最近曾檢討須出示法律文件證明家屬關係的規定。鑑於在證明「事實上的配偶關係」(包括同性戀關係)方面可能會有困難,房委會認為在申請公屋方面有需要沿用現行政策,不會承認無法出示法律文件證明的「事實上的配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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