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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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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8-09] 台商不准任職人大政協

 【本報訊】台商到底能不能到中國大陸擔任各級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主管大陸事務的「行政院」陸委會八日明確表示:「不准」。「陸委會」方面指出,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如果台商到中國大陸任官職,將被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勁報》八日報道,雖然目前仍未有台商進入中國大陸官職體系擔任各級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不過在七日的「經發會」兩岸組會議中,有某些台商要求政府應該修法,准許台商到大陸任官,才能替台商爭取權益。

 不過,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的規定,台灣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陸委會承認該條款處罰的力度太低,但是台商都是有頭有臉的人物,他們應該重視自己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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