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8-16] 產業經理貪污瀆職加刑
【本報訊】一名政府產業署前總產業經理,涉及批出政府物業管理合約時行為不當,較早時被裁定罪名成立,高等法院上訴庭昨日下令將其刑期由原來的九個月加至兩年半。
岑國社,五十三歲,去年十二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四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岑當時為差餉物業估價署首席物業估價測量師。
岑前日上訴要求推翻判罪,而律政司則向法庭申請覆核要求加重刑罰。上訴庭法官司徒冕、梅賢玉及胡國興前日已駁回岑的上訴,並於昨日下令須將其刑期加長。
上訴庭指出,認為案中罪行等同小規模的貪污行為的判斷是錯誤的,並同意原本的九個月刑期明顯並不足夠。上訴庭並相信,雖然案件並不涉及賄賂行為,但廣義而言,有關罪行乃貪污瀆職。因岑破壞了政府投標制度中重要的一環——公平競爭,對有關制度造成的損害無可估計。
法庭稱,案件並非個別事件,而是涉及岑不誠實行為,而且岑至今毫無悔意。
岑於受僱於產業署時,曾不誠實地致使及容許總值逾一億五千七百萬元的政府物業管理合約,不當地批予不合資格的公司。該等公司由其家人開設,而岑沒有申報有關利益衝突。
有關罪行於九四年八月一日至九九年十一月一日期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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