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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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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9-07] 女股民被推受傷獲賠71萬

 【本報訊】兩名女股民在銀行內股票機睇股票,雙方發生爭執,繼而動武,其中一人被對方推致跌落地上,引致背部受傷。警員到場拘捕動粗女子,檢控其傷人罪。她在裁判署承認傷人罪,被判簽保守行為。受傷女股民入稟高院,要求對方賠償,法官昨日裁定她勝訴,可獲賠償七十一萬七千一百六十三元,其中有三萬七千三百五十元是日後覆診車費及購買滋補品。

 法官判詞指出,他不明白與訟人在裁判署承認傷人罪,但在民事訴訟卻否認有推原訴人,及對方先打她,不慎自己跌在地上受傷,但本席裁定與訟人因疏忽引致原訴人跌倒受傷,由於她背部受傷,現有一成半活動能力受損,及失去工作收入,判決如上。

 原訴人女子陳佩娟,五十五歲,與訟人女子李愛華。

 本宗索償案發生於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早上十時半,一班女股民包括陳佩娟及李愛華,在葵涌一間銀行內圍住一部股票報價機睇股價。期間,李不滿陳睇機時大聲與友人討論股價時曾碰到她,行離股票報價機,出言指陳是「搗亂者」,結果兩人發生爭執,繼而動武,李出手推陳胸部,引致她跌倒地上,背部受傷。陳送院留醫十多日,在六月十二日出院後,還要定期覆診,由於背部劇痛,要留院兩日,醫生指陳佩娟有一成半活動能力受損及損失工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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