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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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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9-25] 政府率先承諾擔保

 【本報訊】昨天上午,行政會議召開緊急會議,決定向本港的航空公司提供第三者保險擔保。而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下午也相應召開會議,通過政府的有關建議。但期限由六個月改為一個月。

 立法會財委會昨天通過政府為香港的航空公司、機場管理局,以及透過機管局為相關的服務提供者就戰爭、劫機和其他嚴重危險事故所引起的第三者責任,提供一個月的賠償保證。

最多須賠六二○億

 財政司司長梁錦松、經濟局局長李淑儀等昨日出席財委會特別會議,解釋政府的建議。政府文件指出,為避免今次事件對香港國際機場及本地航空業造成重大干擾,建議由經濟局局長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的規定,明早八時起為三間在本港註冊的航空公司(國泰、港龍、華民航空)提供第三者責任賠償;由財政司司長根據《機場管理局條例》的規定,為機管局以及航空服務機構提供第三者責任賠償。兩項保證同樣為期六個月。

 政府建議,每宗事故的最高賠償金額分別為本港航空公司十九億五千萬美元(一百五十二億一千萬港元)、機管局十二億五千萬美元(九十七億五千萬港元)和機場營運服務提供者十億美元(七十八億港元)。根據計算,假如所有公司及機構同時「出事」,政府一次過最多要賠償六百二十億港元。

 在會議上,多名議員發言支持政府的建議。

 但有多位議員擔心,由於政府並無一個最終的財政承擔,還要連續提供六個月的擔保,風險實在太大,多名議員建議政府把承保期改為一個月,假如有需要,政府可以再次向財委會申請延期。

 梁錦松經過短暫休會後,再次建議把承保時間縮短至三個月,並且每月向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匯報,但是,議員對有關建議仍然不接受。最後,梁錦松與政黨領袖磋商後達成折衷方案,把六個月的建議擔保期縮短至一個月,每月再按情況檢討。

業界歡迎政府決定

 【本報訊】立法會保險界代表陳智思表示,政府援助航空業是非常時期的合理做法,能避免本港經濟因航空公司停飛而受拖累。

 陳智思表示,歡迎政府援助航空業,以避免本港經濟因航空公司停飛而受影響,但由於政府昨日所提供的資料不足,以致部分議員無法判斷風險,所以立法會財委會只批准一個月的保期。

 另外,機場管理局也發表聲明歡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持航空業,在保險界取消承保有關戰爭及恐怖活動的航空風險後,為航空業提供保障。指出這一措施對香港經濟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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