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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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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04] 申請掘路費諮詢意見

 【本報訊】工務局局長李承仕昨日表示,該局就政府及公用事業機構申請掘路許可證的費用,以及當工程延誤時需徵收罰款的建議,已完成諮詢文件。該局本周內會諮詢公用事業機構的意見,並在年底前諮詢立法會相關的事務委員會的意見。而正式的草案估計在明年四月提交立法會。他表示,部門與機構的收費會一視同仁,工務局亦會成立一個調解組織,透過行政指令,處理路政署與其他部門出現的糾紛。

 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昨日繼續進行有關管制公用事業機構掘路工程的公開聆訊。張宇人、李華明等多名議員質疑為何自七二年制訂有關的土地法例以來,直到九六年發現條例存在灰色地帶,路政署一直無採取過檢控行動。

 路政署署長盧耀楨回應說,所有掘路工程都需要申請掘路許可證,而工程的承辦商必須遵守許可證內的有關規定,若出現違規的情況,部門會採取行動。他表示,由七二年至九六年,部門從三個方面來處理有關問題:首先,若果只是輕微的違規,部門可以要求有關的機構去處理;或者利用行政措施,向承辦商發出口頭警告;最後,就是透過其他部門,如警方,根據相關條例進行檢控。他表示,政府在九六年發現現行條例存在灰色地帶,就是許可證只是發給申請的機構,而工程是由該機構聘請的工程公司負責,政府正準備修改法例,使到承辦商及機構同樣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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