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0-13] 國泰前空姐索償敗訴
【本報訊】勞資審裁處裁定,國泰航空於去年四月辭退一名機艙服務經理,是適當及合理的決定,並沒有違反僱傭合約條款,亦與當事人參加工會無關。國泰對裁決表示歡迎。
一名四十五歲國泰航空前空姐主管,指資方藉其九九年一次執勤出錯而將其無理解僱,後入稟勞資審裁處索償。原訟人AuroraSarazaCamaclang,於國泰任職空姐二十年,去年四月已被資方解僱。國泰解僱信中指出,她在九九年九月一班由杜拜飛往孟買的航班中,疏忽照顧乘客,事後又不知悔改,擔心會危害乘客安全而將其解僱。
案情透露,事發當日,一班準備接載乘客登機的穿梭巴士於跑道上發生意外,導致五名乘客受傷,但航機仍照常起飛。該名空姐在起飛前已收到消息,卻未即時知會機長有乘客受傷且沒有登機,和及時將行李取回。
國泰指,統計登機乘客數目,屬空姐職責範圍,故事後先後發出兩次警告信,但原訟人沒有承認錯誤。至翌年四月,國泰以該名空姐失職為由將其解僱,但原訟人認為資方是因其工會會員身分將她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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