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0-23] 區議員李佩英種票囚三月
【本報訊】南區區議員李佩英,於九九年南區區議會選舉中與選民串謀「種票」,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昨日在西區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
李,六十歲,較早時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串謀詐騙選舉事務處及兩項煽惑選民妨礙司法公正。
李曾參選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舉行的區議會選舉,在南區赤柱及石澳選區角逐,並成功當選。
案情透露:李與吳昌輝及蔡志瓊串謀詐騙選舉事務處,不誠實地致使吳及蔡以虛假住址登記為九九年南區區議會選舉(赤柱及石澳選區)的選民。
吳及蔡在選民登記表上作出虛假陳述,聲明赤柱大街一個住址是他們的唯一或主要居所。
被告又非法煽惑吳及蔡向調查當局提供虛假陳述,即聲稱他們間中居於該住址,以照顧李的一名女性親屬。
但其實該名女士已於九五年去世,而吳及蔡與她並不認識。
有關「種票」罪行於九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發生。
此外,吳昌輝,五十歲,及蔡志瓊,二十九歲,分別為律師行的高級物業轉讓文員及秘書,較早時承認以虛假地址登記為選民而串謀詐騙選舉事務處及在有關選舉中投票,於今年四月各被判入獄兩個月。
控方昨日由大律師王興偉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莊家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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