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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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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30] 終院駁回信貸詐騙上訴

 【本報訊】一名前銀行副總裁及兩名公司董事於九九年被裁定詐騙一千五百萬元銀行信用證罪名成立,其後提出上訴,終審法院昨日一致駁回有關上訴申請。

 黃少良,四十五歲;葉威,五十歲,同為展民發展有限公司董事,較早時被判入獄九個月,但獲法庭准以保釋以待上訴。

 兩人在終審法院昨日宣佈裁決後,即時被送入獄服刑。

 趙汝民,四十歲,美國亞洲銀行前副總裁,較早時判監兩年零九個月,經已服刑完畢。

 有關上訴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包致金法官、陳兆愷法官、黎守律法官及布仁立爵士審理。

 三人於去年八月曾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遭上訴法庭駁回,其後再向終審法庭上訴。

 三名上訴人及另外四名人士被廉署起訴,被控於九五年十一月至九六年五月期間,串謀以欺詐手法促使美國亞洲銀行及道亨銀行簽立多張總值一千四百七十萬元的信用證。七人於九九年十一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在申請該等信用證時,訛稱所提供的資料為真確,並聲明有關銷售合約為真實。

 原審法官於宣判時稱,為向商界和市民發出清楚而明確的訊息,即香港絕不容忍該等罪案,並且必須嚴懲犯案者,因此將七名被告判以監禁刑罰,以收阻嚇之效。

 法官又指出,調查和檢控這類複雜的金融詐騙案是非常困難的工作,並嘉許廉署人員以專業手法提出複雜財務調查的證據,協助法庭深入分析案情。

 同案另外四名被告較早時分別被判即時入獄及監禁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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