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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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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1-02] 家事調解服務計劃 設辦事處轉介個案

 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於九七年委派了一個工作小組,研究推行家事調解服務試驗計劃。去年五月,司法機構正式推出為期三年的試驗計劃,並於去年六月在灣仔家事法庭內設立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負責籌備工作,包括設立案件轉介機制,讓申請是項服務人士可在社會福利署,非政府組織及私人執業的調解員中自由選用家事調解員。

 香港自九五年開始,每年平均有一萬宗離婚訴訟案件。和在法庭進行訴訟比較,調解是以非對抗方式解決婚姻破裂引起的糾紛,故可以將因婚姻失敗而產生的憤怒、爭執和創傷等可能對子女構成的不良影響減至最少。

 據海外實行調解服務經驗及本地團體提供調解服務經驗,處理每件案件平均需時十五小時,將會大幅節省訴訟的費用和法庭的時間。此外,通過調解方式達成和解,讓雙方積極參與訂定和解協議,雙方日後遵守協議的可能性將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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