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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1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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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1-13] 證監會為追數註冊人訂指引

 【本報訊】證監會最近發現若干註冊人聘請債務追收公司向客戶追討欠債,並對於追債手法表示關注,有見及此,證監會決定為所有聘用債務追收公司的註冊人訂立指引,防止追數公司採取不良手段收債。有關指引即時起生效。

 新訂立的指引包括:一、註冊人應採取妥善措施,持續監控其聘用的債務追收公司的營運手法。

 二、註冊人不應將諮詢人或第三者(債務人或擔保人除外)的資料交給債務追收公司。

 三、註冊人及其聘用的債務追收公司在追討債務的過程中,不應使債務人、其家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感到尷尬、被侮辱、焦慮或憂慮,例如張貼欠債通告或企圖在債務人的辦公室接觸債務人。

 四、註冊人及其聘用的債務追收公司不應向債務人及其擔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士追討債務,包括有關人士的諮詢人、家人或朋友(該等人士並未與註冊人達成任何合約性協議以擔保債務人的債務)。

 五、追債人在追討任何債務時,不應使用暴力或採用任何恐嚇手段或不法途徑。

 證監會稱,將會嚴正看待註冊人未有遵守有關守則和指引的情況,並可能會就此而紀律處分註冊人。

 證監會認為,如果註冊人聘請的債務追收公司採用不當手法追討債務,將會損害有關註冊人的地位和聲譽,甚至損害整個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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