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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1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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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1-13] 誤導公眾的「宣言」

■李森

 儘管現任行政長官並未宣布競選連任,本港「民主派」卻急不及待地拼湊了一個「反董連任大聯盟」,而該「聯盟」於成立會上宣布將舉行一系列相關活動。本來,支持不支持現任特首競選連任(假如特首決定競選的話)是每一個市民的自由和權利。旁人無權干涉,但若是在此問題上為了達致某種目的而散布一些誤導性的言論,那就不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

 所謂「反董連任大聯盟」的「成立宣言」就充滿著歪曲事實、誤導公眾的言論。該「宣言」煞有介事地羅列了董先生任內的諸多「嚴重失誤」,而這些「嚴重失誤」導致特區「百業蕭條,民生困苦,民怨沖天」,致使「港人信心盡失」。且不說這些對香港現狀的描述並不符合實際,大有渲染誇大、聳人聽聞之嫌,就是所羅列的「嚴重失誤」,也鮮有能立得住腳者。即以法治而言,「宣言」指責董特首的「失誤」在於「肆意破壞」,例證則是「要求全國人大解釋基本法以推翻終審法院就居港權的裁決」,及「在沒有法律依據下攻擊法輪功為邪教」。

 坦率地說,上述兩個例證非但不能用以證明特首「肆意破壞」法治,反而驗證了董先生具有依法施政的良好品格,不但不是什麼「嚴重失誤」,反而是盡責稱職的體現。就拿前者來說,將特首提請人大釋法與推翻終院裁決相提並論並不恰當。曾記否,特區政府當其時一再申明尊重終院,從沒想推翻有關裁決,只是循法律途徑尋求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立法解釋,而即使解釋也沒有追溯力,因而並不損害終院的尊嚴與權威。與此相反,由於人大解釋基本法是特區憲制架構的固有部分,這一架構的運轉就使得香港享有終審權的條件愈加完整和充分,整件事完全符合法治精神。

 再說,終審法院的權威只能建構於依法辦事的基礎之上,而人大釋法由於可以廓清某些誤解,揭示立法原意,就使得終審法院有法可依,更有利於建立自己的權威。正是在此意義上,特首請求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一舉,恰恰是對特區司法獨立包括終審權的最大保護。終院的原裁決由於不符合立法原意,導致可能產生一百六十餘萬內地人士蜂擁來港的嚴重後果,無疑將使終院的威信受到損害,人大常委會釋法則可以消除混亂局面的發生,也從根本上避免了終院權威繼續受損情況的發生。「大聯盟」中人難道不應該設想一下,在當前香港主要由於外圍因素的影響經濟遭遇空前困難之際,如果不是當初特首果斷請求釋法,而是依原裁決照單全收,那麼「百萬大軍下香江」的話,目前的香港豈不是真正的「雪上加霜」嗎?

 至於該「宣言」對特首指「法輪功」是邪教的指責,也是荒謬不過的。當初特首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明確指出「法輪功」是邪教,那是對「法輪功」的譴責和警告,是責任所在。應當搞清楚,特首的講話是以李洪志所宣揚的「法輪功」教義反科學、反社會、反人類的特質為出發點,以內地所揭露出來的法輪功危害社會、其信徒受摧殘直至死亡甚至自焚等大量的血淋淋的事實作根據的。至於香港的「法輪功」,既然它與內地的「法輪功」是同一教主,所信奉的教義完全相同,它又怎能「獨善其身」呢?而實際上,它一個時期來的政治化、國際化及一系列表演,也早已撕下「宗教團體」的外衣而對號入座。難道真要等香港「法輪功」到了那一步再來指出它是邪教嗎?

 平心而論,特首有關「法輪功」是邪教的講話表達的完全是事實,其陳述以事實為依據,意見公允合理,符合香港的整體利益,與所謂的「誹謗」風馬牛不相及。相反,正如同有輿論所言,假如政府對「法輪功」失聲,那才是不負責任。

 由此看來,「大聯盟」的所謂「宣言」對現任特首的抨擊是不理性的,是沒有事實依據的。明明是特首依法履行職責,卻被人為粗暴地扣上一頂「破壞法治」的大帽子,那麼,究竟誰在真正破壞香港的法治,豈不一清二楚了嗎?!

 值得玩味的是,像提請人大釋法、指「法輪功」是邪教的事已經成為過去,且大多數市民對特首的有關做法和言論表示了不同程度的支持、認同或理解,而當前香港的主要課題是如何齊心協力走出經濟困境,「大聯盟」重新將往事翻出來加以炒作,此種嘩眾取寵的做法,是不是想藉此分散市民的注意力,並誤導公眾,掀起新一輪無謂的爭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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