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1-16] 大學生辯論立法取締邪教
蕭平
「香港應否立法取締邪教組織」成為本港大學生辯論賽的題目。科技大學和城市大學兩個代表隊互為正反兩方,展開了一場唇槍舌劍的辯論。
正方的科技大學辯論隊據說因為準備功夫未夠充足,在被反方問到邪教組織在法律上的客觀標準是什麼時,只是重複邪教是借宗教名義進行犯罪的組織,舉出以往「人民聖殿教」,「大衛教派」,「奧姆真理教」,危害人命的實例,未有列出邪教的法律定義,結果被評判判輸了那場辯論。
邪教問題一度成為本港政壇的熱門話題。大學生以此話題進行辯論比賽,據參與者講是偏重辯論的技巧。但無論怎樣,辯論賽中輸掉的一方,似乎在邪教組織的法律定義方面缺少認識,以致在辯論中處於下風。正如評判之一的李鵬飛所講,正方科技大學在被問到邪教的法律定義時,答得不是那麼令人滿意,儘管提及邪教是利用宗教名義危害社會的組織,但有關哪些行為屬邪教行為,則未能表述出來。李鵬飛稱,自己曾經擔任立法會議員,清楚知道立法需要有清晰的定義,正方講不出定義,只舉一些邪教的例子,是不夠的。他指出,要在假設的情況下,制訂一條法律,規定什麼為邪教,確是困難,而以目前來講,也都未到時機。
至於什麼行為屬邪教行為,對這方面較少認識的大學生們其實已經有現成的例子可以參考,今年法國國民議會於五月三十日通過的打擊邪教法案「阿布—比爾卡法案,」規定針對某些行為法院可以有權審判,作出取締組織等懲治。包括,對那些被控利用邪術非法行醫、非法售藥、刊登欺騙性廣告的組織,法院有權通過審判,予以取締;將懲治「濫用易受傷害的軟弱與無知的人們信任」的邪教頭目。教主若利用有「心理和身體服從傾向」信徒進行詐騙活動,將被判刑三年,罰款二百五十萬法郎。其中,「濫用無知和弱勢人群的信任進行詐騙」是法律上的新概念,允許家屬和社會團體提出起訴,是考慮到當一個人中邪教毒害時,在精神狀態和心理狀態方面可能沒有能力擺脫教主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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