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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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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22] 程介南判囚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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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介南以權謀私等四罪成立,被判即時入獄十八個月。在囚車上,程介南神情冷靜。 攝影 劉國權

 【本報訊】(記者 何子成)被裁定包括收受賄賂及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四項罪名成立的前立法會議員程介南,昨日被區域法院判處即時入獄十八個月。

喪失崇高地位已是最大懲罰

 主審法官韋毅志在判刑時批評程介南濫用公職身份,持續性地謀取個人利益。雖然公眾在事件中並沒有金錢或物質上的損失,但程的行為破壞了市民的信賴、蠶食公眾對公職人員的信心、動搖了市民預期公職人員應當剛正不阿的信心,因此需要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韋毅志在宣判時指出:是案的量刑起點為兩年,但他接納代表程介南的大律師艾勤賢的求情理由而將刑期縮短。他指被告最初並沒有貪污的意圖,而且無案底。他在獲選為立法會議員之前一直為社會服務,在九八年立法會選舉中亦得到市民的支持順利當選,至二零零零年立法會選舉再度當選;事件發生後,程不但要辭去了立法會議員的職位,還喪失了原來崇高的地位及社會的尊重,而其私人公司亦因而結束,這些對程而言已經是很大的懲罰。

 同時,他認為是次事件非典型的公職人員貪污案件,特別是控方提出的,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今年八月重判以權謀私罪成的產業署前總產業經理岑國社的判例與是案並不相同,故過往其他涉及以權謀私的案件量刑參考作用不大。法官指是案涉及的金額不多,犯罪情節並不嚴重。他形容程在受到公眾的高度注視下,過去一年改變了很多,如果說他是「自食其果」似乎稍為嚴苛,加上程沒可能再觸犯同類的罪行,故決定無需要判處程懲罰性的刑期。

涉及金額不大情節非嚴重

 韋毅志判處程介南盜竊及偽造文件兩罪,各囚兩個月,至於公職人員收受利益及行為不當兩條罪,各囚十八個月,各罪同期執行。

 代表程介南的大律師艾勤賢在庭上求情時形容自事件發生後,程已經「由天堂直墮入地獄(fall from Grace)」。他指程由於受到輿論的審判,令其多年來透過公共服務所取得的聲譽毀於一旦,而其公司也因而倒閉,令其失去自己的事業,需要依賴法律援助來打官司。在事件發生前,程的公司每年可賺取三百萬元,涉案的數萬元只是「滄海一粟」。在事件發生後,他已經對所做的「蠢事」感到後悔。艾勤賢強調事件並非早有預謀,純粹只是程最初的判斷錯誤,加上他積極進取的營商手法相互作用下衍生的「雪球效應」。他又稱程選擇不在法庭上自辯,沒有嘗試以謊言掩飾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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