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2-23] 候選人不可濫用公帑助選
【本報訊】(記者 施立偉)由於社會上有一些人士擔憂公職人員會否濫用公帑來助選,選委會主席胡國興特別對此做了解釋。他說,指引中增添了條文,明文規定候選人不得使用公共資源助選。
不過,在何種情況下才算是使用公共資源,胡國興表示,在一些情況下,如候選人因職位或工作關係而私人有權享用的保安、交通、秘書服務及住所,都不當作公共資源處理。換句話說,候選人進行競選活動時一旦用了這四項服務,都不當濫用公帑。不過,當候選人在競選時使用了這四種服務,個別開支項目是否屬於選舉開支,還要視乎個別情況、開支的實際用途和性質而定。
胡國興又說,除了四類公務員外,個別公務員可以助選,甚至做候選人的代理人。但是,助選活動不得與公職有利益衝突,以及不得使用公共資源,又不得穿著政府制服,以免人誤會他們用公職身分支持某候選人。
胡國興說,當有候選人公開表明有意參選後,政府官員出席公開活動時,應避免跟候選人合照,因為合照刊登出來,可能令人覺得候選人得到免費宣傳,也可能令人誤會該官員支持某候選人。
此外,候選人本身也有責任,不應在公開場合跟政府官員合照,為免令人誤會他企圖利用機會自我宣傳。
不過,在一些情況下,選舉管理委員會酌情准許官員和候選人合照,這些包括:官員實有需要履行公職,跟有關人士拍照留念,或候選人有需要應主辦者要求主禮,跟官員合照;拍照項目屬正常儀式一部分,官員或候選人必須遵守禮儀;或所有候選人都在場一同合照。
胡國興說,如果這些公務員違反有關的指引,他們會作出公開的譴責,但就無須負任何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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