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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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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25] 父母查子女資料擬立例

 【本報訊】政府建議修改法例,規定父母在三種情況下無權查閱十八歲以下子女的個人資料。但有社工指出,修例可能破壞社工和家長合作,對協助青少年毫無幫助。

 現行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容許父母代表十八歲以下子女,向機構索取他們的個人資料,而資料持有人必須提供資料。不過政府計劃修改法例,規定父母在三種情況下無權查閱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資料,包括父母涉及虐兒個案,或者兒童清楚表明不可向父母披露資料,而離婚及分居的家長,在未獲得擁有撫養權一方同意時,亦無權取得資料。

 但如果認為披露病情和個案資料對兒童有利,則可以這樣做。

 本身是社工的家庭及學校合作事宜委員會主席狄志遠認為,雖然修例的原意可取,但會破壞社工,教師,家長及青少年的關係,效果適得其反。他說,很多時候,社工會將正在跟進緊青少年個案告知家長,協助家庭修復關係,引導青少年走向正途。

 修例雖然進一步保障青少年的私隱權,但亦剝削家長的知情權,幫不到青少年。他表示,如何在私隱權和知情權兩者間取得平衡,政府應該多點諮詢各方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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