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1-19] 禁錮勒索小學教師的士司機囚十五月
【本報訊】小學教師遭的士司機禁錮、勒索案件,昨日在區院審結,法官聆畢證供後,裁定被告兩項訛騙罪及一項行劫罪不成立,但禁錮及勒索罪則罪名成立,判被告入獄十五個月。
被告李展達,二十七歲,的士司機。
案情透露:姓胡事主二十六歲,是小學教師,前年四月間一次乘坐被告所駕的士返大埔,途中透露想買一輛私家車,被告表示可以介紹他買車,後來相約於五月二日及三日見面,事主兩次共將款兩萬八千元交給被告,被告收款後無下文。兩星期後,被告約事主出來見面,表示還款給他,將事主載去大埔寶豐道一處地點,用o刀指嚇他,聲稱打劫,要事主給他兩萬元,後來再將他載至荃灣一銀行,兙機提走一萬元,及迫事主將另外九千三百元分三次存入被告指定的一個戶口。五月二十一日,被告邀他投資恆生期指,事主拒絕。翌日,被告用的士送事主返家,在車內,被告聲稱投資期指損失二十八萬六千元,被告要求事主替他承擔損失,事主拒絕。兩人發生口角,被告強要事主支付他的損失,否則不能走,並迫事主簽下欠單,承認事主在期指損失二十八萬六千元。被告後將事主送去吳淞街一酒店,恐嚇會傷他家人,迫拍裸照,要他付出二十八萬六千元,否則將裸照在學校附近張貼。翌日早上八時,被告指示事主向其母籌得十四萬元。被告拿出一捲菲林,將菲林片拖出,表示曾拍裸照的菲林已毀滅,之後將事主釋放。事主後來返學校將事件告知校長,校長叫他報警。警方後來追查出當日的士停泊沙角h,乃翻查閉路電視,找出被告所駕的士之車牌,乃於六月一日將被告拘捕歸案,又在被告一輛私家車上搜出事主被迫簽下欠期指損失二十八萬六千元的字條,經調查後將被告拘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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