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1-22] 防賄法三載未涵蓋特首
【本報訊】(記者 劉偉仲) 行政署副署長張瓊瑤昨日表示,政府在下個立法年度就可以向立法會提交有關防止賄賂條文適用於行政長官的法案。不過,多名議員指出,有關問題從九九年提出至今,三年都無法解決,而特首早已表態接受規管,可惜問題仍議而不決,對特首並不公道。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昨日討論防賄條例適用於特首的問題。張瓊瑤表示,政府目前對於以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或是為特首制訂一條新的防賄條例,仍未有最後定案。她指出,政府在諮詢法律意見後,認為《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有關任何政府人員未得特首同意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的條文不適用於特首,因為根據現行安排,除非特首已付出有關禮物的市值,否則不會保留作為特首身份接受的禮物。
她說,條例第十條規定,政府人員或前政府人員如管有來歷不明的財產,即屬違法。政府會根據有關精神制訂條文來規管特首,事實上,無論現任或卸任的特首,都會受有關條文的規管。她表示,在評估特首或前特首所管有的財產和公職薪俸時,會參考特首就職時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的財產。另外,政府亦會檢討其他有關的條文,估計在下個立法年度就可以向立會提交。
張文光表示,董建華是誠實的人,不可能想像他會貪污,事實上,有關問題在九九年一月提出的時候,董建華就已經立即表態指願意接受規管,但三年來有關問題仍未解決,對他本人亦不公道。
葉國謙指出,三年仍無法解決,的確好難接受,希望有關問題盡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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