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4-13] 港裁決將在內地執行 放大圖片
梁愛詩與深圳副市長王順生(右一)在洽談會上。旁為貿發局總裁施祖祥(右三)及律師會會長蔡克剛(右四)。
【本報記者林嶺深圳十二日電】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在此間表示,根據「先易後難」原則,正在商討的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合作關係的安排」,可考慮先行從司法合作入手,在三方面實現突破,即允許香港律師參與內地律師資格認證的公開考試;允許內地律師事務所聘請香港律師;允許內地律師與香港律師成立聯營機構。
五月上京與中央磋商
梁愛詩今天應邀出席由香港貿易發展局和香港律師會聯合在深圳舉辦的「香港法律專業服務,助您開拓世界市場」洽談會時對記者說,按照基本法第九十五條,中央政府已同意香港特區法院與內地司法機關協商建立裁決相互執行的安排。目前正由律政司負責草擬有關文件,四月末交由立法會諮詢。預期五月將由香港特區行政署長黃灝玄率團到北京與中央有關方面磋商。
裁決互執先安排商事案件
同時,內地司法機關也在抓緊這方面的工作。根據目前構思,兩地法院裁決相互執行的初步安排,限於商事案件。涉案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書面同意在發生糾紛未能解決時,交給香港或內地法院獨有管轄權。而經該法院作出定額裁決後,裁決就可以在香港或內地執行,實行原則與目前已實施的內地與香港仲裁裁決相互執行的機制基本上一致。
梁愛詩並建議內地商界在簽訂涉外商事合同時加入條文,選擇香港法律為合同的適用法律,及指定香港特區作為解決糾紛的地方。她指出,中國入世條款中,保留了法律服務不作對外開放,但可利用香港與內地作為一個國家的兩個不同關稅區的優勢,同時又符合關貿總協定第二十四條及「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五條的規定,在不違反世貿規定的大原則下,作出對兩地更有利的商貿安排。
仲裁裁決互執經驗供借鑑
她認為,香港與內地的法律同業間並不會因此而引起惡性競爭,此項建議若能落實執行,將創造一個「三贏」的局面,即有利於投資者,有利於內地的發展,也有助於香港達成亞洲金融貿易中心的目標。
她介紹,一九九九年內地與香港達成第一次司法援助,內地與香港特區所作的仲裁裁決已可以在兩地的法院相互執行。她稱,由於已有兩地仲裁裁決相互執行的經驗,很有把握兩地法院裁決相互執行的機制將在短期內能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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