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4-24] 警員放蛇十二次享盡溫柔
【本報訊】兩名警員去年先後共十二次以「放蛇」方式,在上環一間美容中心內,獲手淫服務,結果採取行動拘控兩名女東主,兩女被告昨日在西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經營賣淫場所罪名,被法官判入獄四個月,但獲准緩刑三年。
兩名以「放蛇」名義獲服務的警員在去年十月十日至十二月四日期間,喬裝客人共十二次進入上環德輔道中二八五號大廈內「嘉莉美容中心」光顧,每次均獲得手淫服務,其中兩次更分別獲得撫摸下體及舐乳頭的服務,每次付出服務費二百五十元至二百八十元不等。警員最後在去年十二月十四日的「放蛇」後採取行動拘捕兩女東主。兩名女被告分別為吳鳳舫,四十六歲;陳蕙容,三十九歲。
兩女東主判緩刑
法官在判案時稱,考慮到兩被告代表律師的求情,兩被告是家庭主婦,每次提供性服務只收取不多的金錢,所以判兩人入獄四個月,但獲准緩刑三年,但法官同時警告兩被告以後不要再從事此等不道德的服務,若再犯會判兩人入獄。
四日前同一裁判法院判決另一宗亦是由警方以七次「放蛇」方式檢控的賣淫案件後,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警方因要搜集證據,行動時或有需要「放蛇」,但通常一次至兩次就足以取證作出檢控,但要「放蛇」七次,警員每次均獲得性服務,有法律界人士感到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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