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5-11] 問責官員合約列行為守則
【本報訊】(記者 劉偉仲)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昨日指出,政府會為問責官員制訂行為守則,列明問責官員的職權,與公務員關係及應有的操守。有關守則會列明在問責官員的合約上,若他們在任內違反守則,就會視為違反合約,政府會採取相應的行動。當局下周會向委員會提交有關的文件。政府亦會以通告形式,通知有公務員必須政治中立。
將充分討論所有議題
立法會研究擬議主要官員問責制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昨日繼續開會。孫明揚首先指出,直至本月底,委員會還會舉行五次會議,相信關於問責制的所有議題都可以得到充分的討論。他表示,為了趕及本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提出關於問責制的動議辯論,政府會在下周一正式向立會提出預告。
在會議上,民主黨議員張文光表示,政府建議提出的決議案,只是局長之間權力的轉移,並無包括政務司、財政司與局長之間的權力轉移。
他表示,香港法例當中有一百八十三處涉及政務司司長,其中一百二十處是與其他局長有關,但是,政府目前提出的決議案,並無處理司長與局長之間的權力轉移的問題,出現權責不清的情況。孫明揚回應說,今次的決議案的確無特別處理這個問題。不過,目前的情況是司長已經透過法例轉授部分權力,至於其他權力的轉授,可以透過內部處理,不存在權責不清的問題。
互相不滿可投訴
委員會又關注到如何處理好問責官員與公務員之間的關係。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指出,日後問責官員與公務員之間,如果互相不滿對方,或者公務員覺得中立原則受影響,例如上司要他行使酌情權,偏幫某些人,或明顯浪費,可以向公務員事務局投訴。
不過,若公務員作出無事實根據的惡意投訴,當局亦會追究其責任。
他說,如果問責官員認為下屬工作表現欠佳,需要撤職或者處分,同樣可以向公務員事務局提出。
另外,孫明揚表示,日後當其中一位問責制官員放假或出差時,會由另一位工作性質接近的問責官員兼任他的職務,或者由司長兼任其職務,不會由常務秘書長署任。
不過,有議員認為,其他局長未必太清楚另一位局長的工作範疇,因此,建議由常任秘書長署任。王永平回應說,由於問責制官員已不是公務員,因此不適宜調派公務員的常務秘書長署任上司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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