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5-14] 福利開支膨脹工業國尤甚
全球失業率高企,失業福利開支自然日漸膨脹,其中以先進國家的情況尤為嚴重。各國及地區的社會保障各不相同,但都為如何可以為居民提供足夠的、適當的社會福利而大傷腦筋。
台灣地區因為失業勞工每日發放輔助金新台幣六百五十元,每月最多發放二十五日,如在此期間曾拒絕有關當局所提供的臨時工作,政府有權停止發放津貼。另外,具有工作能力的申請者,可選擇參加公共訓練機構的轉業訓練,相當於香港的再培訓,訓練期間可申領生活津貼新台幣一萬元,如另有撫養親屬者每戶可另加新台幣五千元。兩項津貼最長的發放期限為六個月。
美國設期限金額各州不同
美國的失業保障福利申請者最多可申請二十六個星期,如有需要限期可以伸延。而最高金額則因個別情況及各個州規定而不同,但主要為前一份薪金的一半,如紐約最高金額為每周四百五十六美金為入息中位數的一半,而阿桑那州則為二百零五美金。申請人如因為行為不檢、為結婚或其他個人原因而離職,則會被拒發放津貼;至於因為疾病則可申請其他種類的社會津貼。
澳洲申請資格較香港嚴謹
澳洲會為失業家庭提供多項社會保障,但申請資格比香港較嚴謹,申請者必須向中央聯合服務中心登記求職,簽訂自願積極求職協議書,或參加職業訓練課程、職業重建方案等,積極處理失業問題,而金額亦偏低,每名人士每周大概可領取十四澳元,雖附帶其他津貼,包括家庭補助等,但生活質素定比一般有工作的人士低。
英國的津貼多而且雜,首先如每周工作十六個小時以下的,可先申領一筆過最高一千英鎊的重回工作津貼,另外如剛開始一份新工作又可申請新工作津貼、如找尋工作的又可申請「搵工」津貼,另加成人津貼,每周大概可取得七十五英鎊,比一般工作薪金還要高,故申請人數一直有增無減。英國福利開支佔政府總支出百分之五十六,佔國民生產總值百分之二十三點二。
德國限領一年逾期須幹活
德國於九十年代中期曾進行失業津貼制度的改革,將國家的負擔轉至私人或企業。
當局規定失業津貼不能超過原有工資的百分之七,而領取期限為一年。限期屆滿,領取者須另找一份每周工時為十六個小時的工作,及連續工作十三周或以上的工作,方可以重新領取失業救濟金。如果仍然失業,則改為領取社會救濟金。其申請限制明顯比其他諸國嚴謹,不過其稅項和社會保障的供款反比英國為高,它的總額約佔國民生產總值約百分之三十八,而英國只佔百分之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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