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5-16] 問責高官合約條款擬出
【本報訊】(記者 何子成)特區政府已經草擬出未來問責制主要官員聘用條約及行為守則的主要條文,其中對備受公眾關注的利益申報及利益衝突問題,定下了嚴格的規定。包括行政長官如發現主要官員的投資或利益存在衝突,甚或「似乎」有利益衝突時,就可要求對方放棄所有或部分投資,或要求對方在指定時間內凍結有關投資交易;又或者把有關投資及交易交由他人全權托管等。
同時,主要官員須和目前行政會議成員及高級公務員一樣,申報其投資及利益供公開查閱;須保存一份紀錄冊,紀錄本身或其配偶藉著其主要官員身分得收受的任何禮物或贊助,並公開予市民查閱;在離職一年內如欲受聘於任何工作或投身任何業務,必須事先向行政長官委任的專責委員會徵詢意見。
仍要受多種條例規管
所有問責制主要官員都受到《防止賄賂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等規管。
根據政制事務局提交予立法會有關高官問責制的小組委員會討論的資料文件顯示,主要官員須宣誓擁護《基本法》並效忠香港特區;須為香港整體利益行事;須擁護並推廣一支常任、誠實、任人唯才、專業及政治中立的公務員隊伍等。
可參加無利益衝突政治活動
根據當局草擬的高官行為守則,主要官員可以參與政治活動,但有關活動不能夠與政府事務及\或主要官員的公職之間可能存在利益衝突;不能令政府、行政長官或其他主要官員感到為難;不應在任何針對政府行動或建議的公開請願中簽名支持或爭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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