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5-29] 茶芥屬工資 新光昨敗訴 放大圖片
新光酒樓員工追討索償,資方敗訴,不知是否再上訴終院。
【本報訊】(記者 施立偉)新光酒樓員工索償假期薪酬及茶芥收入的案件昨日由上訴庭作出裁決,上訴庭法官胡國興指出,僱主是不能硬性規定用金錢代替員工的假期,否則是影響員工放假的權利,以及茶芥等小費是屬於工資一部分,應列入計算遣散費部分,所以,裁定新光酒樓敗訴。
胡國興在判詞中說,如果是勞資雙方同意下,僱主以薪代假(俗稱買假),這並沒有違反僱傭條例,但新光酒樓的合約硬性規定員工每個月只放假兩天,其他的法定假期由僱主以薪代假,而且員工不能在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放假,這明顯違反法律賦予員工有權休息的保障,以及剝削了員工有權選擇放假的權利,所以,駁回新光酒樓的上訴。不過,胡國興指出,如果僱主已經支付了員工以前返工的補假薪酬,就無需將這筆費用列入遣散費的計算中。
至於茶芥小費(俗稱下欄)是否屬於工資一部分的爭議,胡國興說,由於酒樓食肆一向有收取顧客加一服務費及茶芥費用,而這些費用一向撥給員工作為一種收入,根據勞工條例這類收入是屬於工資的一部分,所以,同樣駁回新光酒樓的上訴,要求酒樓必須將員工茶芥的收入列為計算遣散費的一部分,補償十名員工十三萬七千多元的差額。
灣仔新光酒樓有關的勞資糾紛事件發生在去年,當時灣仔新光酒樓解僱十名員工,員工向勞資審裁處興訟,要求僱主必須將員工的茶芥費用及向員工買假的費用列為工資的一部分,並據此計算有關的遣散費,當時勞審處及高院均裁決員工勝訴,但新光不服有關裁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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