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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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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6-03] 警察用槍有指引

 【本報訊】警方人員使用槍械有明確指引,在警察通例第二十九章(武力及槍械使用規定)嚴格規定警員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解決事件和遇到下列四種情況時,始能使用槍械。

 一,保護自己或任何市民,避免身體遭受嚴重傷害。二,拘捕有充分懷疑觸犯極嚴重及兇暴罪行的疑犯。三,在拘捕過程,向警員或其他人作危險性攻擊者。四,防止疑犯繼續作出嚴重及兇暴罪行。

 此外,開槍的警員,需即時向上級匯報,和盡快將有關槍械送交刑事部門檢查,有關警員的口供報告,需在四十八小時內呈交行動處處長。此外,警例亦規定所有為遏止罪行而開槍的警員,都要接受心理輔導,以助紓緩壓力。

兩警察協會就事件回應

 【又訊】本地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表示,警務處對於警員在何種情況下開槍是有足夠指引,例如,警員需要拯救生命,包括執行人員自己生命或其他人生命,否則絕對不會隨便開槍,以免傷及無辜。警方對開槍事件非常重視,每次開槍後都要做一個詳細調查。

 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劉錦華拒絕評論昨晨北角開槍案中,查案警員是否有需要開槍,因為案件仍在調查中。他表示,警員有開槍指引,但沒有指定射擊對方身體那個部位,一切要視乎環境而定。

 劉錦華認為,警員有足夠射擊訓練,因為前線警員每年接受四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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