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6-04] 保安局不會撤反恐草案
【本報訊】(記者 黎建安)立法會一個委員會昨天討論本港因應聯合國一三七三號決議案的要求,提出反恐怖主義的措施條例。保安局官員表明不會撤回草案,並指出若果草案未能在今個立法年度內通過,將會影響本港形象。
保安局副局長湯顯明在會上回應表示,有關草案只是為了防止別人利用香港金融體系資助恐怖活動,並不涉及其他範疇,他重申特區政府有義務執行聯合國決議,社會亦有足夠討論,故此不會再諮詢公眾意見,亦不會撤回草案。
湯顯明又指出,雖然沒有跡象顯示香港有任何恐怖分子活動,當局亦沒有就草案的審議訂下時間表,但現時絕大部分與香港有主要貿易關係的國家,均已經履行聯合國有關的決議案,若果草案未能在本立法年度通過,擔心會影響香港的國際形象,甚至被譴責或制裁。該委員會主席劉江華會後表示,有關草案有其迫切性,應盡快通過。
多個民間團體,包括亞洲人權委員會、職工盟及國際特赦組織協會香港分會提交聯合聲明,反對政府未諮詢公眾便倉卒立法,並趕在七月中之前完成。他們指有關條例會侵犯市民私隱,影響公民自由及人權,並擔心政府及行政長官的權力會無限擴張,要求政府撤回反恐條例草案,並諮詢公眾意見。香港律師會發表聲明,要求政府在條例中加入賠償條款,令草案的受害人,可以向政府索償。
香港基督徒學會總幹事胡露茜不滿政府回應,她批評政府管治態度封閉,若市民無法通過諮詢與政府溝通,將來定會承受因此帶來的惡果。
【本報訊】(記者 甄健輝)政府急於通過的「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草案」,其主要是落實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去年九月通過的第1373號決議,及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提出的建議。草案內容包括為「恐怖主義行為」定義,及賦予行政長官權力,公布恐佈分子及相關人士的名單。
聯合國的決議要求會員防止及制止資助恐怖分子的活動,以及把直接、間接及蓄意為這些活動提供或籌集資金的行為,列作刑事罪行,並凍結恐怖分子的資產。而特別組織則將職權範圍擴闊,包括打擊資助恐怖分子的活動,及提出八項範圍廣泛的特別建議。聯合國並要求各成員在今年中實施特別建議。
香港政府的草案,首先界定何謂「恐怖主義行為」。有關定義參照英國《2001年恐怖活動(聯合國措施)命令》中有關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並跟隨國際的趨勢。草案訂明恐怖主義行為必須符合兩個先決條件,就是意圖採取行動或威脅會採取行動,影響政府或恐嚇公眾,以及採取行動或威脅採取行動,要達到某些政治、宗教或意識形態的目的;而且涉及嚴重暴力、嚴重損毀財產、嚴重威脅公眾健康或安全等。有關的定義,與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區的有關定義相類似。
草案建議賦權予行政長官,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人士涉及條例草案所界定的「恐怖主義行為」時,可以將有關人士或組織,列入「恐怖分子或恐怖組織」的名單。保安局局長亦獲授權,在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些資金是恐怖分子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指示有關資金持有人,不得將該等資金提供予任何人。
草案亦建議,任何人士資助恐怖組織,或替該等組織招募會員,均會負上刑事責任。財務機構或有關方面如發現懷疑涉及恐怖組織的交易時,有責任作出舉報。
草案亦訂明,如任何人傳達他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意圖誘使他人錯誤相信恐怖主義行為已經或將會發生,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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