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6-29] 問責高官獲飛行哩數獎須歸公
【本報訊】(記者 何子成)昨日刊憲的《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連「飛行哩數獎賞」這等瑣碎的細節都有清晰的指引,反映出當局對問責高官要求的嚴格。
全份守則共有七個章節,較當局草擬守則的初稿多了一章,便是有關交通安排的細則。其中有「使用出差公費所賺取的飛行獎賞」一節,指主要官員如因公費到外地公幹而領取了飛行哩數獎賞,有關官員應向其決策局報告,以便有關官員在日後公幹中優先使用這些獎賞。
守則中,主要列出問責官員的職責、維護公務員政治中立的重要性、嚴守官方機密、參與政治活動注意事項、防止利益衝突等。
須防止利益衝突
其中列明所有司長及局長均須宣誓效忠《基本法》並效忠香港特區,同時向特區政府負責;他們須維護法治,遵守法律,並保障公職的聲名不受損;他們須以香港整體利益行事;須盡量公開他們所作的決定和所採取的行動,並為此承擔責任。
守則規定主要官員在任期內,除非獲得行政長官的同意,否則不可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其他行業、組織及公營機構等方面的工作。如主要官員是因為公職關係或因其家族產業的關係而獲委任為有關董事會的董事,則行政長官可能會給予書面同意。同時,有關官員不得出任私人機構的受薪或非受薪董事,避免出現利益衝突。但可以擔任非牟利機構如一些慈善團體的非受薪董事。
須每年申報資產利益
守則特別強調問責官員「須時刻積極維護並推廣一支常任、誠實、用人唯才、專業和政治中立的公務員隊伍」,包括堅守法治、政治中立等基本信念。
守則訂明主要官員須每年申報資產和利益,主要官員還須保存一份記錄冊,記錄他或配偶因官職身份而收受的禮物、利益、款項、贊助及任何實質利益,公開予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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