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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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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7-10] 機管局可投資內地機場

 【本報訊】行政長官制定一項有關機場管理局的命令,令機管局可以同其他機場建立策略性聯盟或合夥安排、投資內地其他機場、向其他機場提供顧問或管理服務,以及發展香港國際機場同其他地方之間的物流服務。

 若機管局就香港以外機場的投資活動,金額超出特定限額,要先獲得財政司長批准。經濟發展及勞工局發言人表示,措施有助擴大本港國際機場的客貨服務範圍及提升其競爭力。命令在昨日刊憲,今日提交立法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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