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7-10] 騙恆生九億 三董事判囚
【本報訊】三名公司董事涉嫌利用假文件串謀詐騙恆生銀行九億三千二百萬港元信用狀貸款,昨日在高等法院分別被判入獄四年及九年。
何小海,三十三歲,歐江國際有限公司(「歐江」)及達豪企業有限公司(「達豪」)董事,被判監九年。同案被告譚祺光,五十歲,淨寶實業有限公司(「淨寶」)及輝行國際有限公司(「輝行」)董事,及梁志波,五十二歲,「淨寶」董事,各被判入獄四年,刑期與兩人因另一宗廉署破獲的信用狀詐騙案分別被判十五個月及一年監禁的刑期同期執行。
三被告於上星期五被陪審團裁定共七項串謀詐騙「恆生」罪名成立。
法官阮雲道於宣判時稱,被告有計劃及長期的詐騙行為,導致銀行蒙受巨大損失,故必須予以重判。
控罪於九五年六月至九八年四月期間發生。「恆生」根據被告提交的二百五十八份信用證申請,先後發放合共九億三千二百萬元予四間公司,即星駿國際有限公司(「星駿」)、「淨寶」、「輝行」及新文有限公司(「新文」)。「星駿」與「新文」是被告及其他同謀為進行詐騙而成立的「空殼公司」。
已被停職的恆生銀行總經理壽明及另外三名高級職員,因涉嫌在事件中收受鉅款及名錶等饋贈賄賂,於去年十一月在區域法院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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