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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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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7-26] 境外券商可申請B股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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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券商可從事B股交易,實踐對WTO的承諾。

 【本報記者陳豪深圳廿五日電】《深圳證券交易所境外特別會員管理規定》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境外特別會員管理暫行規定》發佈並正式實施,境外證券經營機構今起可申請B股席位。是中國政府和證券交易所切實履行入世承諾的又一重大舉措。

可列席交易所會員大會

 據《規定》,在中國設有多家代表處的境外機構,只能選擇其中一家代表處申請成為交易所的境外特別會員。在中國設有總代表處的,如果申請成為交易所境外特別會員,應當以總代表處名義申請。據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註冊的經當地有關主管當局批准可以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其駐華代表處申請成為交易所境外特別會員也比照該規定執行。另外,直接申請上證所B股席位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提供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外資股業務資格證書》等申請材料,持有B股席位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發生重大財務危機等重大事件時,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上證所書面報告。境外特別會員享有權利包括:列席交易所會員大會;向交易所提出相關建議;接受交易所提供的業務培訓、技術諮詢等相關服務。境外特別會員應承擔以下義務:遵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執行交易所決議;接受交易所檢查,提交年度報告和其他重大事項變更報告;協調、聯絡其所屬境外機構與交易所有關的業務與事務等等。

已有41家從事B股交易

 根據中國證券業對WTO的承諾,外國證券機構可以(不通過中方中介)直接從事B股交易;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可以成為所有中國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設立合營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入世後三年內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營公司(不通過中方中介)直接從事A股承銷,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基金的發起。

 此前,中國證監會先後發佈了《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深滬證交所也分別對原有的《境外機構B股席位管理規則》進行了修訂,為境外證券機構參與我國資本市場尤其是B股市場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技術手段。據了解,此前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從事上證所的B股交易,應當先在境內尋找一家合格的證券代理機構,通過境內代理機構再從事B股交易。目前,已有四十一家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這種方式正在從事上證所的B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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