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10] 台六條件開放晶圓「登陸」
【據中新網香港九日電】台北訊,台灣當局「經濟部」今天批准島內晶圓廠從12日起可以解禁,有條件地赴祖國大陸投資。
當局「經濟部」上午公佈「在大陸地區投資晶圓廠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明訂若干規定,同意採取「總量管制」的方式開放晶圓廠的「登陸」申請,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以核准3家8吋晶圓廠為限。這一規定將從8月12日起生效。
按照當局「要點」規定,申請人提出赴祖國大陸申請時,必須具備下列六項條件:
(一)申請人為台灣的晶圓製造公司。(二)申請人在台灣已投資設立12吋晶圓廠,且該廠已進入基本量產階段(指該12吋晶圓廠之製程技術已通過客戶驗證,並已接獲客戶訂單且出貨)連續達6個月以上。(三)申請人對該大陸投資事業須具有「主控權」,並以直接投資為原則。(四)以申請人的晶圓廠的舊有設備作價投資者為優先。(五)在大陸投資事業中,製程技術限於0.25微米以上。(六)在大陸投資事業中所取得應歸屬台灣方面的知識產權,須歸屬申請人所有。
台當局「經濟部」表示,對於廠商赴大陸投資晶圓廠的行為將會給予監督,投資廠商必須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供前一年度財務報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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