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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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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16] 16法輪功學員罪成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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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輪功學員在法院門外扯起示威標語。

 【本報訊】(記者 梁永樂)十六名法輪功學員,包括四名瑞士籍人士,被控今年三月在中聯辦門外阻差辦公、阻街及襲警等七項罪名,昨日於西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直指,被告的證供充滿政治性及不可靠。被告每項控罪被判罰款三百至一千元,由於每名被告至少被判二項罪名成立,所以各罰款一千三百至三千八百元不等。

判決不受政治因素影響

 整個裁判過程由早上九時半直至下午一時許,約共三個多小時。裁判官黃汝榮於裁判期間強調,判決沒受政治因素影響,亦考慮過《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條例》對言論及集會自由的保障,不過,任何人士在行使這些自由時,都不能影響其他人的權利,而當時他們確實對其他人構成不便。他指,裁判的考慮因素是事件本身性質,並不關乎甚麼團體。

 他指出,整個審訊過程發現十六名被告作出的證供都充滿政治性。黃汝榮表示,對於法輪功學員的舉動完全理解,但理解不等於認同。他指出,作供的多名被告中,只第六被告謝麗嬋比較客觀及有意讓法庭知道真相,其他都沒有,反觀控方的證供誠實,相當可信。

控方證供誠實可信

 黃汝榮指,部分被告的證供「誇張情節、並不可信」。他舉例指,第十一被告Bachmann Erich作供「態度迴避」。他雖然是瑞士人,但懂得本地話,而且Bachmann Erich是個非常聰明的人,相信被告不可能「無知」地錯誤理解警方勸喻離去的訊息。黃汝榮直指,被告的證供亦多處出現漏洞,他舉例,被告聲稱該次示威沒有對公眾構成阻礙,但翻看當日的錄影帶後發現,當時的情況「根本不可能沒有人受阻」,而且被告當時大部分時間都是閉上雙眼練功,沒有可能觀察到是否有途人受阻,所以肯定被告的證供不可靠。他表示,從錄影帶中明顯看到第五被告盧潔有襲警的行為,加上受傷警員的傷痕十分顯著,故裁定被告有罪。

警方富同情心及耐性

 黃汝榮補充,當日警方耐心等候幾小時,期間多次作出勸喻不果,各被告完全沒有顧及公眾利益,並公開對香港法律作出反抗。他指,警方最後才使用最低及合理武力執行拘捕行動,而各被告遭警方拘捕時,手挽手阻止警務人員將他們抬離現場,已構成阻差辦工。黃汝榮表示,深信各被告心底都同意警方對他們富有同情心及充滿忍耐。

 部分被告聞判後顯得激動,其中一名立即舉手表示想發言,但被辯方律師阻止。之後再有另一名被告舉手獲裁判官批准發言,她高聲說:「我們大家都是人,我們一切行為都是合法的。」黃汝榮則回答說:「你們(被告)已經在示威中清楚表達訊息了。」示威常客「女長毛」雷玉蓮亦有出席審訊,於公眾席上高呼「法輪功無罪」,但立即被周遭的法輪功學員及庭警阻止。

法輪功聲稱將上訴

 十六名被告步出裁判院後,即聯同香港法輪功發言人簡鴻章於門外拉起橫額。簡鴻章認為,是次判決屬政治迫害,扼殺香港「一國兩制」及人權法治。他形容判決結果「令人震驚」而且絕對不能接受,所以必定會提出上訴,並考慮將事件提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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