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17] 藝人協會投訴登陳寶蓮遺照
【本報訊】香港演藝人協會昨日在報章刊登廣告,就《壹周刊》刊登藝人陳寶蓮遺容一事,發信給記者協會、報業評議會和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認為事件除再度傷害死者家人外,亦令社會大眾感到困擾。
協會要求這三個組織回覆這是否一種不道德行為以及在現行機制下能否採取行動限制。
相關條例只保障在世人士
私隱專員公署對事件表示關注和遺憾,但認為《壹週刊》並無侵犯個人私隱,因為法例只保障在世人士。
NEA責不應侵犯他人不幸
新聞行政人員協會(NEA)亦發表聲明譴責有關行為(聲明全文見下文),該會副主席關偉對事件表示遺憾,認為這已違反專業守則,侵犯他人私隱;記協主席麥燕庭表示正跟進事件,根據專業操守守則,新聞工作者即使基於公眾利益,亦不應該侵犯他人的悲哀和不幸。《壹週刊》對有關事件暫時未有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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