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20] 外資導向系列:公共航運企業中方控股
外經貿部外資司司長 胡景巖
六、外商投資航空運輸企業有哪些限制?
答;鼓勵外商投資現有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鼓勵外商投資從事農、林、漁業作業的通用航空企業。允許外商投資從事公務飛行、空中遊覽或為工業服務的通用航空企業,但不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的作業項目。
外商投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由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1994年的規定外商在航空運輸企業的註冊資本或實收資本中所佔的比例不得超過35%,並且其代表在董事會的表決權不得超過25%)。這也就是說若有兩個以上的外商其投資所佔比例的上限只要不超過49%都可以,而且也取消了表決權的限制。
外商投資從事公務飛行、空中遊覽、為工業服務的通用航空企業,在股權比例上也有所放寬,僅規定由中方控股,並未像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那樣,一家外商(包括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從事農、林、漁業作業的通用航空企業,外商投資比例由中外雙方商定。
外商投資航空運輸企業的董事長和總經理可以由中方擔任也可以由外方擔任,主要根據股權比例的多少來決定(1994年的規定董事長和總經理必須由中方人員擔任)。
七、外商可以投資哪些航空運輸相關業務?
答:外商還可以投資其他航空運輸相關項目,包括航空油料、飛機維修、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和其他經批准的項目。外商投資飛機維修(有承攬國際維修市場業務的義務)和航空油料項目,由中方控股;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等項目,外商投資比例由中外雙方商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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