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21] 外資導向系列:民航業尚不允外商獨資
外經貿部外資司司長 胡景巖
八、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對投資方式有何規定?
答: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目前還不允許以外商獨資的方式進行投資;購買民航企業的股份,包括民航企業在境外發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內發行的上市外資股;其他經批准的投資方式。
外商以合作經營方式投資公共航空運輸和從事公務飛行、空中遊覽的通用航空企業,必須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九、外商投資民用航空企業的審批程序是甚麼?
答: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限額以上的項目,按照項目性質,分別由國家計委(基本建設項目)和國家經貿委(技術改造項目)在徵得民航總局的同意後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外經貿部審批合同、章程。限額以下的項目,由民航總局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外經貿部審批合同、章程。
外商投資航空運輸相關項目中的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等項目,按《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外商投資民用機場項目在合同、章程獲得批准後,依次向外經貿部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外商投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通用航空企業在合同、章程獲得批准後,向民航總局申領或變更企業經營許可證,向外經貿部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民航企業境外發行股票、境內發行外資股和以其他方式吸收外商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程序,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外商投資的民航企業(項目)增資擴股、股權變更等事項,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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