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22] 抑鬱少女燒炭變燒屋 放大圖片
在家中燒炭不成變焚家的少女還押小欖精神病院。
【本報訊】一名十七歲少女聲稱因很多事情不開心,乘家人外出時於青衣h宜逸樓家中睡房燒炭自殺,後因難耐辛苦離開密封房間,走出客廳致電報警,期間疑因碰跌盛炭容器釀成火災,須消防員到場灌救,事後大廈外牆及天花俱有數平方米燻黑。少女被控縱火,昨於荃灣法院裁定罪成,還押小欖等候背景及精神科報告候判。
被告林玲,中二程度,案發時失業,曾因情緒問題接受特殊學校教育,現則於一佛堂任職助理。據控方所指,事後房屋署需花費三千八百元維修燻黑部位,另因全屋付之一炬,林父亦需花三萬元重新裝修。消防員根據九九九熱線資料到場時僅見林手足燒傷,頻呼身體不適及啼哭,將她送往瑪嘉烈醫院。惟事後調查火警非由漏電漏煤氣引起,且火源位於睡房床中間,而林又拒答起火原因,遂覺事有可疑。
據林女自辯稱,本年四月廿三日,她乘父母兄長外出,以廿多元購炭及燒烤網,先將炭放於房中,以防「焗唔死」可再添加,後將網放置廚房爐頭,上鋪炭塊,點火燒至通紅,再倒入一不袗煲帶入房間。她指當時炭約有「大半煲」,謂「驚焗自己唔死咪落多〣o。」
林當日緊閉窗戶,以膠箱堵於門後,另將濕布衣填緊門牆裂縫,再臥床等死,惟約十五分鐘後,耐不過喉嚨灼痛開窗走出客廳致電報警,期間急於出房,疑撞倒炭煲。
官裁決時表示,儘管無證據顯示林蓄意縱火,但她以半滿炭煲放於窄房中,常人皆可看出危險,明顯或會造成火警,判其魯莽縱火罪成。林現已獲父原諒,亦願賠償房署損失。裁判官指案件嚴重,容易造成嚴重後果,尚幸無人傷亡,考慮醫生指林有自殺傾向,精神有問題,將她還押小欖,拿取背景及兩精神科報告,視乎她須否進一步治療,再考慮會否判社會服務或即時監禁,案於九月九日宣判。
|